关于印发《卢氏县集中式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集中式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4月11日
卢氏县集中式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中式光伏电站收益监督管理,提高项目收益的使用效益,增强光伏项目的扶贫效果,增加贫困群众收入。参照国务院扶贫办下发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发〔2017〕61号)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集中式光伏电站为东明镇高庄村瑞泰20MW光伏电站和官道口镇将军山20MW光伏电站,每个电站建设单位每年向县政府缴纳带贫资金200万元。
第三条 光伏电站收益用于惠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并向老弱病残贫困人口倾斜,脱贫攻坚期内优先支持深度贫困人口,助力脱贫攻坚。
第二章 收益分配
第四条 根据各乡镇脱贫攻坚任务,由县统一下达集中式光伏电站收益分配计划(见附件)。
第五条 各乡镇根据光伏电站收益分配计划,制定本乡镇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案,并报县发改委、扶贫办备案。
第六条 原则上每户年收益3000元左右,可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双扶驿站积分兑换、应急救助等形式使用收益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经费等运行支出。
第七条 集中式光伏电站受益户由各乡镇审核把关,通过四议两公开形式确定,进行公开、公示,不得与已享受村级光伏电站的受益户重复。
第八条 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单位每半年向县财政局支付一次带贫资金,每次100万元。县财政局根据收益分配计划,将收益资金拨付至乡镇。各乡镇根据备案的资金使用方案分配到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发改委负责对光伏电站运营主体的监督,确保收益资金按时足额拨付至县财政账户。
第十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每年12月份,由县发改委牵头,组织县财政局、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每两年对光伏电站收益使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2日印发的《卢氏县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方案》(卢政办﹝2018﹞7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卢氏县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