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一批生态搬迁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生态搬迁实施进程,依据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象确定
生态搬迁第一批实施范围:唯一住房且鉴定为C、D级危房并经过群众申请,入户核实,村委评议、审核、公示,乡镇复核等识别登记程序确定的农户。
二、补助标准
生态搬迁补助标准为每人2万元。旧房拆除并经验收确认后(含本户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按每人0.5万元拨付第一批资金;宅基地复垦、验收、交易完成后拨付第二批每人1.5万元资金。
三、工作流程
1.搬迁对象确定:按程序履行了识别程序、纳入第一批生态搬迁对象的搬迁户(附件1-5)。
2.村委会登记上报:纳入生态搬迁的对象在出具承诺书后,由村委会负责登记造册并上报乡(镇)政府。
3.收缴原住房宅基地证:搬迁户向国土资源所交回原住房宅基地证,国土资源所出具宅基地证收缴证明(附件6)。
4.搬迁户完成旧房拆除,提出验收申请:搬迁户完成旧房拆除,原宅基地证上缴后,由搬迁对象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报村委会核准,村委会审核后报请乡(镇)政府组织验收。(附件7)。
5.乡、村联合验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所、村镇建设中心、财税所、所在村委会等部门现场逐户验收,出具乡村生态搬迁验收表(附件8)。
6.资金申请:完成乡、村联合验收后,由乡(镇)政府牵头完善相关资料,以政府红头文件向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附件9-10)
7.资金拨付: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依据乡(镇)提出的资金申请,复核后以乡(镇)为单位将资金拨付至乡(镇)财税所。
8.奖补资金兑付:由乡(镇)政府负责,按照验收花名册,将资金拨付至搬迁对象一卡通。
四、拆旧复垦
生态搬迁拆旧复垦实施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复垦完成后,由乡(镇)政府组织国土所等相关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以乡(镇)政府红头文件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组,对已复垦地块实施验收,依据验收结果拨付复垦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