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卢政办 > 文章详情

关于印发卢氏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6 00:00 来源:卢氏县县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31号)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三政办201918号)精神,经政府同意,现将《卢氏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826

卢氏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31号)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三政办201918号)等文件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政府对《卢氏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政府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统计局(以下统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由各乡镇政府自行组织开展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以下简称期中检查年)开展1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以下简称期末考核年)开展1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政府批准后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六条  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政府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更新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认定按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执行。

  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期末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市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国土政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等方面落实情况。

第九条  乡镇政府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查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乡镇政府通报并纳入各乡镇政府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地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2月底前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选取部分乡镇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地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情况等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乡镇政府通报纳入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并向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末考核年的2月底前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各乡镇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考核部门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结果对各乡镇政府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考核部门在期末考核年的7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政府政府审定后向各乡镇政府通报。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政府,县政府给予表扬,县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高标准农田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发现突出问题的乡镇,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委组织部、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并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