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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03-2019-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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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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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卢氏县禁煤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卢政办〔2019〕44号
发布时间 2019-10-11 00:00

关于印发卢氏县禁煤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1 00:00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禁煤区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1011

 

卢氏县禁煤区划定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有效遏制与治理燃煤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省、市《20192020年秋冬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禁煤区划定范围

建成区

卢氏县城区滨河路以北三淅高速卢氏收费站引线以东,G209石龙头段以西,北岭以南的闭合区域(含城关镇东街居委会、东城居委会、西城居委会、东南隅居委会、高村居委会、共建路居委会、和平里居委会、新建路居委会、文明路居委会、南新村居委会、西北街村、西关村、西南街村、北关村、寨子村,东明镇东明村、张麻村、黑马村)。

(二)产业集聚区

北区范围:卢傲北路以东,龙山路以南,火炎北路以西,滨河路以北长方形区域。

南区范围:燕居路以东,熊耳路以南火炎南路以西,322省道以北区域(含文峪乡涧西村)。

(三)乡镇村庄

城关镇北石桥村,东明镇火炎村、石龙村、河西村,文峪乡王村、南窑村、黑了宿村,横涧乡衙前村、营子村、照村。

二、工作目标

201910月底前,在禁煤区范围内,全面禁止使用煤炭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包括洁净型煤、兰炭、焦炭以及其他含煤制品不断优化能源结构,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三、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全县散煤动态“清零”。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时段,对散煤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环节开展全过程监管,对散煤发现就查、露头就打,确保全县散煤“清零”目标顺利实现。

1.加强散煤生产销售环节监管。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定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排查问题和消除隐患相结合、案件查办和长效机制建立相结合,持续组织开展县、乡、村、组四级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查处生产加工劣质散煤的小窝点、小作坊以及违法散煤销售点。(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2.加强散煤运输环节监管。相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加强散煤运输环节监管执法,对辖区进出城主路口和城区主干道、县乡主路开展高频次、高密度执法检查,严防不符合规定的散煤运输车辆绕行进入乡(镇)村。要同时加大对辖区流动售煤车辆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3.加强散煤使用环节监管。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县、乡、村、组四级网格布控,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采用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动态监管,防止燃煤散烧设施设备死灰复燃。

1)加强对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等燃煤散烧设施设备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

2)加强对经营性小煤炉、小炉灶等燃煤散烧设施设备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局、各乡镇)

3)积极探索、逐步推广烘烤香菇、香菇菌袋灭菌燃煤散烧设施清洁能源替代。(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

4)积极探索、逐步推广烘烤烟叶燃煤散烧设施清洁能源替代。(责任单位:烟草公司)

(二)加快推进“禁煤区”内洁净型煤“清零”。按照“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结合“禁煤区”调整扩大工作,加大对洁净型煤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禁煤区”内洁净型煤“清零”目标顺利实现。

1.加强洁净型煤源头监管。对洁净型煤生产、销售、仓储、配送中心(卢氏县新创洁净煤有限公司)和乡镇配送网点开展全面监督检查,掌握洁净型煤销售流向,监督企业严格依法经营,坚决杜绝向“禁煤区”销售洁净型煤,发现向“禁煤区”销售洁净型煤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责任单位:工信科技局)

2.加强洁净型煤销售环节监管。以“禁煤区”为重点,加大洁净型煤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违规向“禁煤区”销售、违规在“禁煤区”私自储存、运送销售洁净型煤的,一律依法查处,并做好洁净型煤的清理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3.加强洁净型煤使用环节监管。以“禁煤区”为重点,加大洁净型煤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违规在“禁煤区”私自储存、使用洁净型煤的,一律依法查处,并做好洁净型煤的清理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

(三)加强洁净型煤行业规范化建设。按照“一定三化”(定点供应、标准化生产、网格化管理、法制化管控)要求,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加强洁净型煤生产中心和配送网点规范化建设。

四、禁区管理

(一)禁煤区调整及公布

县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限制措施

1.禁煤区内全面禁止燃烧煤炭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包括洁净型煤、兰炭、焦炭以及其他含煤制品

2.禁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煤炭的项目。

3.禁煤区内供热单位必须使用清洁能源,不得擅自改用煤炭。

4.禁煤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煤炭

五、职责分工

(一)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禁煤区使用煤炭设施淘汰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和考核等工作;禁止在禁煤区内审批使用煤炭的锅炉、窑炉。

(二)发改委:禁止在禁煤区内对涉及煤炭的项目进行立项;加快推进禁煤区内“双替代”工作。

(三)财政局:负责加大资金投入,积极落实上级财税补贴激励政策。

(四)住建局:一是禁止在禁煤区规划涉及煤炭的项目;二是做好燃气管网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天然气管网建设覆盖禁煤区

(五)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餐饮业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油烟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对使用煤炭烤炉、炉灶等设施的予以取缔。完善垃圾池、垃圾箱监管责任制,杜绝在垃圾池、垃圾箱内燃烧垃圾。

(六)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煤炭锅炉各种基础数据;对逾期未完成改造的燃煤锅炉吊销锅炉使用登记证和营业执照;落实煤炭销售点的搬迁工作。

(七)工信科技局:加强洁净型煤生产、销售、仓储、配送中心的管理,监督企业严格依法经营,坚决杜绝向“禁煤区”销售洁净型煤,发现向“禁煤区”销售洁净型煤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八)相关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禁煤区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完成燃煤设施拆改工作并做好监督管理;加强对燃煤设施改造情况的检查,对逾期继续使用燃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燃煤的设施;依法查处禁煤区内违规销售煤炭的行为;协助燃气单位做好集中供热、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禁煤区划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围绕各自承担的主要职责,组建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构,科学制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密切配合协作。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协作,特别要围绕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供应等方面,落实责任、严格时限、加快进度,实现拆改燃煤施与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的协调推进,最大限度减少因拆改燃煤设施、禁止使用燃煤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高效查处,进一步规范禁煤区管理秩序。

(三)强化督促检查。县燃煤散烧治理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随时跟踪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县生态环境局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禁煤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年终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深入宣传发动。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深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禁煤区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各级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宣传报道,强化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关注、参与禁煤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