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卢氏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区域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有效遏制与治理高污染燃料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省、市《2019-2020年秋冬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区域进行如下调整: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区域调整
卢氏县城区滨河路以北,三淅高速卢氏收费站引线以东,G209石龙头段以西,北岭以南的长方形区域。禁燃区总面积9平方公里,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100%。
新增产业集聚区南、北两区范围,新增禁燃区面积4.15平方公里。北区范围:卢傲北路以东,龙山路以南,火炎北路以西,滨河路以北长方形区域。南区范围:燕居路以东,熊耳路以南、火炎南路以西,322省道以北区域。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底前,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全面禁止使用散煤(按照散煤禁售、禁运、禁存、禁燃的目标)、直接燃烧的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电能等清洁能源,不断优化能源结构,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三、工作原则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全面淘汰燃煤锅炉为重点,统筹推进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年底前取缔禁燃区内的所有燃煤锅炉和高污染燃料生产、销售点及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工作。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及公布
县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限制措施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及其他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3.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供热单位必须使用清洁能源,不得擅自改用其它类型的高污染燃料。
4.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5.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焚烧枯枝烂叶、生活垃圾等。
6.规范沿街烧烤摊点,减轻烟尘污染。
五、职责分工
(一)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和考核等工作;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
(二)发改委: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对涉及高污染燃料的项目进行立项;加快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双替代”工作。
(三)财政局:负责加大资金投入,积极落实上级财税补贴激励政策。
(四)住建局:一是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划涉及高污染燃料的项目;二是做好燃气管网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天然气管网建设逐步覆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五)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餐饮业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油烟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烤炉、炉灶等设施的予以取缔。完善垃圾池、垃圾箱监管责任制,杜绝在垃圾池、垃圾箱内燃烧垃圾。
(六)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燃煤、燃油锅炉各种基础数据;对逾期未完成改造的燃煤、燃油锅炉吊销锅炉使用登记证和营业执照;落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的搬迁工作。
(七)工信科技局:加强洁净型煤生产、销售、仓储、配送中心的管理,监督企业严格依法经营,坚决杜绝向“禁煤区”销售洁净型煤,发现向“禁煤区”销售洁净型煤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八)相关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完成高污染燃料设施拆改工作并做好监督管理;加强对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情况的检查,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依法查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违规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协助燃气单位做好集中供热、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工作的重要意义,围绕各自承担的主要职责,组建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构,科学制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密切配合协作。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协作,特别要围绕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供应等方面,落实责任、严格时限、加快进度,实现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与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的协调推进,最大限度减少因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高效查处,进一步规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秩序。
(三)强化督促检查。县燃煤散烧治理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随时跟踪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县生态环境局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和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年终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深入宣传发动。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深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各级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宣传报道,强化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关注、参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和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
附件:名词解释
2019年10月11日
附 件
名 词 解 释
一、高污染燃料
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
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注:1.固硫蜂窝型煤仅限于居民采暖小煤炉使用。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限值0.3%是指可排放硫含量。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规定禁止燃用固硫蜂窝型煤。
2.燃料的实际热值不等于基准热值时,表中的硫含量和灰分含量限值需乘以热值调整系数。热值调整系数=实际热值/基准热值。实际热值指燃料的低位发热量。
3.燃料中其他污染物含量还应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二、清洁能源
(一)可再生能源:消耗后可得到恢复补充,不产生或极少产生污染物。如海洋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能、水能、地热能、氢能等。
(二)非可再生能源:在生产及消费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包括使用低污染的化石能源(如天然气等)和利用清洁能源技术处理过的化石能源,如洁净煤、洁净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