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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03-2016-00002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卢政办〔2016〕69号
发布时间 2016-04-27 00:00

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4-27 00:00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切实解决基层群众办证多、办事难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0号)和《三门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的实施意见》(三审改〔2016〕1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就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市、县委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县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务求在简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二、清理范围

县政府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作为前置条件的除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外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

三、工作任务

(一)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手续。对县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中涉及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原则上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证明,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作出明确规定。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证明取舍,必要时可以履行公开听证程序。

(二)实行证明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受理条件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实行清单管理。明确各类证明的名称、设置依据、出具机构、时限、收费依据等。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发改、财政、法制、行政服务中心、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编制证明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各类证明,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的受理条件。今后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证明环节,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审查论证,并纳入清单管理。证明清单及相关信息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各审批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规范证明行为。县政府各部门要对本部门出具的各类证明严格管理。对保留的确需出具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要按照精简、快捷的原则即到即办。坚决杜绝出具虚假证明。出具证明和盖章环节中涉及收费的要严格按照发改、财政等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建立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征询机制。根据实际管理工作需要,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确需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有关证明和核实有关情况的,探索通过行政机关内部征询的办法,由办理部门直接征询对应部门和单位的意见,逐步减少证明出具。县政府各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信息共享。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的工作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及时发现和解决清理规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的前置条件中涉及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进行全面摸底和梳理,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协助有关部门编制和公布证明清单;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的审查清理工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论证工作;发改、财政等部门负责各类证明收费的审查和监管工作;监察部门负责清理规范工作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

(三)严格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的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法制、发改、财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部门,及时跟踪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对清理规范工作不力,不能按时限要求完成清理任务的单位,予以全县通报;对清理前不主动上报,清理后又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县监察部门要强化问责,切实追究责任。                                 

 

                                   2016年4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