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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03-2020-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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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  题 《卢氏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卢政办〔2020〕26号
发布时间 2020-11-12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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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2 11:55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卢氏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兴贤里街道办,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1112

 

 

卢氏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一)迅速有效处置我县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预防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减少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县经济安全。

(二)本预案是卢氏县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专项预案,是组织、指挥、协调全县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工作的总体方案,是指导各监管部门、各职能单位编制和修订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的依据。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门峡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总预案》《三门峡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编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各类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领域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的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主要适用于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突发事件;

2.因被冲击、被盗、被抢、被袭击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因计算机系统硬件设施受损或普遍遭受病毒侵袭、网络攻击、黑客入侵等情况,造成系统性故障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携巨款潜逃,发生特大金融诈骗案件等重大金融犯罪案件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5.因发生支付困难、偿付能力恶化或出现巨额亏损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6.因对金融业、金融机构等进行负面失实报道,严重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7.金融机构出现大规模集中取款、挤提、挤兑或退保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8.发生其他影响金融稳定运行的突发事件。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及时掌握,措施果断。将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二)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各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全县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在县委、县政府统一指挥下,加强协调配合。

(三)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在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四)自救为主、救助为辅。全县地方金融机构应建立应急资金救助机制,为风险处置及时提供资金保障。

(五)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涉及到密级以上国家秘密(含秘密级)的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有关规定,不得泄密。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组织领导

成立卢氏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见附件,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具体事件情况作相应调整,并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一)县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和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全县范围内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起社会不稳定事件。

2.决定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3.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协调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政府和有关方面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4.明确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5.发生特大或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时,积极协助、配合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并按规定与事件涉及的其他地方政府具体协商制定处置方案,依法开展处置工作。

6.指挥、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7.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统一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8.应急处置结束后,进行总结和评估。

(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收集、监测、整理、报告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2.督促、检查、指导县直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应急措施。

3.根据县领导小组要求,组织召集相关会议,协调、指导处置工作。

4.总结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收集、保管有关档案。

5.提出修订本预案的建议。

6.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7.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各成员单位和当事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和金融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金融风险的日常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及时主动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金融监管部门联系,及时报告、反馈有关情况,积极主动参与处置工作。

1.县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做好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工作;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人行卢氏县支行: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提出是否启动预案的建议;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领导小组及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县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按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批准的流动性支持方案,提供流动性支持,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3.市银保监分局卢氏监管组: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风险的跟踪、监测和分析;发现重大风险情况后,第一时间向县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督促、指导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处置化解,处置完毕后,对本预案及相关监管工作提出完善措施;及时启动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

4.县委宣传部:负责协同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按有关规定对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媒体采访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协助把握宣传口径,及时监测和管理新闻和网络舆情;充分发挥正面引导作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县财政局:积极配合县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及时做好相关资金拨付,保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经费需求。

6.县公安局:根据职责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加强重要部位交通管控;配合当事单位,为相关证据确认提供技术和人员支持;根据事件特点、性质,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措施,第一时间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根据情况及时将查处犯罪行为情况予以公告和正面宣传;协助当事单位维持运行秩序,配合、指导加强重点场所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安全稳定。

7.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辖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县领导小组通报有关情况,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维持现场秩序、宣传解释和说服劝导工作。

8.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县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应急处置工作的联动作用,履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第三章  预防预警

第七条 预防机制

(一)地方金融机构要建立本单位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县政府,抄送县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人行卢氏县支行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二)人行卢氏县支行要加强对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县内外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报送县政府,抄送县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

(三)市银保监分局卢氏监管组每半年应向县人民政府报送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评估情况,并抄送县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和人行卢氏县支行。

第八条 预警行动

(一)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县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和人行卢氏县支行。县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在各部门通报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二)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对本部门的预警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四章  金融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第九条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事件:

)在我县发生的,具有全、全省乃至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在我县发生的,金融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的金融突发事件;

)涉及我县不能单独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其他需要按I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第十条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I级事件:

)在我县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未进一步扩散或造成全性影响;

)在我县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未波及金融同业的;

)其他需要按II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较重大金融突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II级事件:

)所涉及地方金融机构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其他需要按III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其他情形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按升级后的程序处理。

 

第五章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I级响应

(一)响应程序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县领导小组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进行先期处置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开展处置工作。

(二)应急措施

1.县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立即启动本预案,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启动《三门峡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本预案规定的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政府统一部署,各有关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先期处置工作,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对经批准给予流动性支持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人行卢氏县支行负责办理流动性支持的有关手续、监督相关资金的使用和收回(需要现金调拨支持的,由人行卢氏县支行积极配合相关金融机构向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申请紧急调拨)。在处置全县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县公安局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构成犯罪的应予以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潜逃,有关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3.在处置特大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在县领导小组指导下,县委宣传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事件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II级响应

(一)响应程序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县领导小组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开展处置工作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指导和支持。

(二)应急措施

1.县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立即启动本预案,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启动《三门峡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本预案规定的相应处置程序,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 落实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有关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对经批准给予流动性支持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人行卢氏县支行负责办理流动性支持的有关手续、监督资金的使用和收回需要现金调拨支持的,由人行卢氏县支行积极配合相关金融机构向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申请紧急调拨)。在处置全县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县公安局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严防潜逃,有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3.在处置重大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在县领导小组指导下,县委宣传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事件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III级响应

(一)响应程序

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地各相关单位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县政府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人行卢氏县支行及市银保监分局卢氏监管组迅速了解情况,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指挥开展本系统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县领导小组视具体情况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二)应急措施

1.县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视情况设立事件处理组、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法律咨询组等,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2.县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牵头,人行卢氏县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卢氏监管组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3.事件发生地政府主要负责维持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和相关人员,根据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工作方案维护社会治安,保证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态及处置情况。

 

第六章 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六条 信息报送

(一)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县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市银保监分局卢氏监管组、人行卢氏县支行县维稳办。

(二)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事件发生后,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和事件发生地政府,接报后第一时间报送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县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市银保监分局卢氏监管组、人行卢氏县支行、县维稳办,并在遵守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三)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汇总、分析各有关单位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县政府。

(四)报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机构、时间、性质、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发展态势、需要有关部门采取的救助措施等。

第十七条 分级响应

(一)初级阶段:单位自救。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事件发生的单位应积极进行自救,相应金融监管部门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实施处置。

(二)中级阶段:启动县级预案救助。如初级阶段无法得到妥善处置的,根据响应级别启动《卢氏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处置。正式处置方案经县政府和本系统上级机关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三)高级阶段:人民银行紧急救助。对符合流动性支持条件、经人民银行批准给予流动性支持的,人行卢氏县支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并监督相关资金的使用和收回。

(四)最终阶段:市场救助或退出。如市场救助失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存款保险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履行担任接管组织或破产管理人、促进收购并承接、及时偿付存款人和实施清算等风险处置职能。各相关部门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以保证市场退出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各有关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一)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印章、业务档案、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的地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二)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因地方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评估与总结

(一)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要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二)县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总结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抄送人行卢氏县支行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三)县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要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

(四)参与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针对协同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责任与奖惩

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检查与审计

(一)县审计局依法组织或指导对县内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

(二)人行卢氏县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县内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流动性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县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规依纪查处县内金融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行为的公职人员,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进行立案查处。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二条 通信保障

(一)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各有关成员单位、人行卢氏县支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事件发生地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四)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技术保障

(一)各有关单位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二)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三)要害岗位,至少要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安全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保障

(一)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培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本单位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由县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 

      处置领导小组的通知

 

 

 

 

 

 

 

 

 

 

 

 

 

 

附件

 

卢氏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各乡镇人民政府兴贤里街道办,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快速稳妥处置因各种原因导致的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及时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县域内金融稳定,经研究,决定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赵永丰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长:冯海鹏 县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主任

温广亮 人行卢氏支行党组书记、行长

刘江卢 市银保监分局卢氏监管组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政法委、公安局、财政局、审计局、商务局、信访局、司法局、县保险行业协会及各乡镇政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12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