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2021年卢氏县小水电站安全责任人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各小水电站企业:
为切实加强全县小水电站安全监管,根据《水利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09〕585号)、《河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的通知》(豫水办电〔2019〕7号)、《河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水利部农村水利水电司做好防疫条件下小水电安全度汛的工作通知》(豫水办农〔2020〕11号)、《河南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关于全面复核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的通知》(豫水电发函〔202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全县小水电站安全监管责任领导和安全生产责任人(即“双主体责任”)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是小水电站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国有小水电除外),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是安全监管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好以下主要职责:
(一)高度重视,落实防汛责任,重点抓好水库的防汛;
(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摸清本辖区内小水电的基本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切实加强本辖区内小水电站的监管工作;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与辖区内各私有小水电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四)依法规范小水电建设市场,禁止无资质、无许可证的单位和无执业资格人员进入本乡镇小水电建设市场;
(五)加强对小水电站的建设质量、防洪安全、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小水电站业主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业主负责人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是本电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加强防汛隐患排查,强化预警和调度预案,落实防汛措施,确保水电站安全度汛;
(二)实行“一岗双责”,既要承担生产管理职责,也必须承担安全管理职责;
(三)认真贯彻县、乡两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安全专管人员;
(五)落实安全生产保障经费,强化教育和培训,细化各项安全措施和预案,不安全不允许生产。
三、为强化安全责任意识,促进“双主体责任”的落实,各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要尽快制作永久性“双主体责任牌”,明确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责任人,长期装设在各小水电站生产场所显眼位置。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