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卢氏县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对2019年7月22日印发的《卢氏县金融扶贫贷款贴息办法(修订)》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卢政办〔2019〕38号)中的《卢氏县贫困户、带贫新型经营主体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废止。
2021年8月25日
卢氏县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省级金融扶贫试验区建设,缓解我县利用金融扶贫“卢氏模式”贷款和重点支持的各类贷款主体到期贷款短期周转难的压力,有效防范和化解资金链断裂风险,促进全县金融生态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金融扶贫“卢氏模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卢办﹝2017﹞5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周转金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封闭管理”的方式,坚持“择优扶持、平台操作、有偿使用、科学管理、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三条 贷款周转金是为缓解我县利用金融扶贫“卢氏模式”贷款和重点支持的各类贷款主体按时还贷压力,避免金融失信而设立的扶持性资金,专门用于续贷应急短期周转。
第四条 贷款周转金要做到安全有效运作,规避防控风险, 使用管理规范,效益最大发挥。
第二章 贷款周转金设立
第五条 贷款周转金资金来源为县财政专项资金,规模2000万元(贰仟万圆整),由卢氏县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以下简称县金融服务中心)和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第六条 贷款周转金运行平台设在卢氏县扶贫开发公司,由其负责业务办理。同时设立贷款周转金使用评审委员会,作为贷款周转金的审议、审批机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卢氏县扶贫开发公司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放贷银行、担保机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成员可根据贷款银行及担保机构的不同适当调整)。
第七条 贷款周转金由县政府出资,由卢氏县扶贫开发公司设立贷款周转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卢氏县扶贫开发公司要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周转金业务合作协议》。
第三章 借贷对象基本条件
第八条 各类贷款主体申请贷款周转金应当分别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农户:卢氏县内的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户、突发严重困难户;通过县、乡、村三级服务体系推荐的贷款农户。
重点支持的各类经营主体:在卢氏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征信合格,符合银行续贷条件和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履行带贫协议的企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通过“政银担”“政银担保投”联动支农等模式贷款的贷款主体和纳入县政府重点支持企业名录的中小微企业。
第四章 运营和管理
第九条 贷款周转金重点支持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与银行发生正常贷款业务,因产业周期长、正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不能按时还款的各类贷款主体。
第十条 贷款周转金的使用申请需经贷款周转金使用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周转金运行机构应当与各类贷款主体签订贷款周转金借款合同,并及时将所借资金从运行机构贷款周转金专用账户划至借款主体贷款账户,合作银行应于当日即时收贷。
第十一条 贷款周转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日,使用额度根据贷款额度而定,除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免费使用外,其他贷款主体实行有偿使用。周转金的有偿使用利率按阶梯利率执行:在规定10日内的贷款周转金使用费按照银行同期市场报价利率执行;超过10日至15日以内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超过15日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给各类贷款主体发放续贷资金须以受托支付方式及时返还至贷款周转金专用账户。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各贷款主体在贷款即将到期前提出申请,填报《×××借用贷款周转金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出具受托支付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审批:农户贷款周转金使用由村部、放款银行、乡站、县金融服务中心受理审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使用由放款银行、担保公司、乡站(或主管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并提请评审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办理相关手续:各贷款主体的贷款周转金使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先由担保公司、放款银行提前预审同意续贷并签署意见,然后由借款主体与扶贫开发公司签订《贷款周转金借款合同》,之后扶贫开发公司于24小时内将资金转入借款主体账户,借款主体在归还贷款的同时,与担保公司、放款银行完善续贷最后手续,放款银行在续贷手续办结后当天,采取委托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扶贫开发公司贷款周转金专用账户。
第六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十六条 贷款周转金的支付和回收实行封闭式运行。合作银行应当于贷款投放当日,以受托支付方式及时将贷款主体借用的贷款周转金足额划转至卢氏县扶贫开发公司贷款周转金账户。
第十七条 卢氏县扶贫开发公司应当建立贷款周转金风险准备金制度。按月将收取的周转金使用费、未按期偿还的违约金归集,建立风险准备金,确保贷款周转金保值。同时,县财政要拿出一定资金补充风险准备金,用于各类贷款主体使用周转金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及损失弥补等,确保贷款周转金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 出现逾期不归还贷款周转金的情况时,应由卢氏县扶贫开发公司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查明原因,并负责依法向借款主体进行追偿,县金融服务中心、财政局以及人民银行卢氏支行、三门峡银保监分局卢氏监管组、县法院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因合作银行不履行续贷承诺或因担保公司不履行担保承诺,导致贷款周转金逾期或无法收回的,由合作银行或担保公司承担风险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对逾期达一年以上且经依法追偿后,仍不能全部追回的贷款周转金,经县金融服务中心上报县财政局批准后,由周转金运行机构使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不足部分可以向县财政报请核销,核销部分须报经县财政局同意,县政府批准后,履行相关财务处理手续,实行账销案存后,继续依法进行追偿。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贷款周转金的预算安排及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县金融服务中心和扶贫开发公司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工作规程开展业务。
第二十二条 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贷款周转金相关金融政策的协调与指导,负责制定贷款周转金工作操作规程,负责贷款周转金的风险防控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卢氏县扶贫开发公司具体负责贷款周转金的发放、日常管理和核算,每年向县财政局、县金融服务中心提交一次贷款周转金年度使用情况报告,接受其监督和指导,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流程,负责督促贷款周转金回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卢氏支行负责指导协调贷款周转金支持企业续贷的相关融资政策。
第二十五条 三门峡银保监分局卢氏监管组负责协调贷款周转金支持续贷的相关政策,并进行业务监管和指导,与合作银行沟通协调,引导和督促合作银行履行合作约定。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提供和办理以不动产作为贷款抵押的相关手续;对企业已把不动产抵押给原贷款银行或担保公司的,进行顺位抵押并办理所需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合作银行应当按照续贷优先原则,履行贷款周转金业务合作协议,制定并严格执行本行贷款周转金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按时续贷,保证贷款周转金安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