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卢政办文 > 文章详情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卢氏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4 00:04 来源:卢氏县县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卢氏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卢政〔201827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卢氏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孙会方(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彭海峰(县政府办主任)

          卫金鸽(县统计局局长)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文广新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统计局、综治办、编办发改委、民宗、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计委、教体局、工信委、住建局、税务局、工商质监局、旅发委、国家统计局卢氏县调查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统计局,统计局主管副职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我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要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各地、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成员单位职责分解

(一)县政府办

1.负责经济普查重大事项协调,督促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按照上级部署,全面完成经济普查工作任务。

2.向县政府领导报送需要领导决定的经济普查重大事项,协调县领导参加有关经济普查活动,召集县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全县经济普查工作会议。

3.组织成员单位对全经济普查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县委宣传部

1.协同县经普办制定全县经济普查宣传规划和宣传提纲;召开全县经济普查宣传工作会议;组织县乡宣传部门,以各种形式开展经济普查宣传活动;指导全县广播电视系统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媒体采访报道重要的经济普查活动和经济普查成果;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经济普查中严重违反《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行为进行曝光。

2.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全经济普查各阶段宣传活动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好全“经济普查宣传月”活动。

3.参与文化产业普查数据评估、审核、认定工作。

4.参与全县经济普查宣传工作的督导、检查工作。

)县统计局

1.负责全县经济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制定全县经济普查工作计划,负责全县经济普查业务培训、业务指导、问题答疑和有关业务协调。

2.负责全县普查设备、普查物资的购置、管理与发放,负责印刷和发放各类普查表格、普查文件、普查教材和普查用品。承担经济普查工作布置、现场组织、检查指导和数据质量控制等。

3.承担全县普查数据处理审核、评估、验收、上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4.负责全县经济普查公报的撰写和发布,印制普查资料,向政府和社会及时提供经济普查资料。

5.负责经济普查资料的管理与开发利用工作,利用普查成果及时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

6.组织参与普查经费落实、普查宣传、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普查质量检查各阶段督导、检查工作。

7.负责组织经济普查过程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并按有关法律、规定追责、移送。

8.负责组织经济普查的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工作

)县综治办

1.负责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事项。

2.参与全县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的督导、检查工作。

(五)县编办

1.提供本部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单位名录资料,指导行业经济普查工作。

2.抽调熟悉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经普办共同做好有关单位的核实和认定工作。

3.参与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对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六)县发改委

1.协助县经普办做好普查所需重要物资准备工作,负责经济普查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事项。

2.参与全经济普查的督导、检查工作。

3.参与制定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规划,承担经济普查资料综合性开发研究任务。

)县民宗委

1.负责提供涉及宗教活动场所名录资料和核实工作。

2.协调辖区宗教单位如实填报经济普查资料。

)县民政局

1.向县经普办提供全民政部门管理的婚姻与殡葬服务、养老、收容、康复、彩票活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居(村)委会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单位名录资料和核实工作。

2.指导、协调、督促乡镇开展管辖范围内有关民政部门管理的所有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抽调熟悉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经普办共同做好有关单位的核实和认定工作。

3.参与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对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协调、指导、监督乡镇民政部门参与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对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4.参与本部门所有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普查登记的督导、检查工作。

)县司法局

1.提供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仲裁委员会的名录资料和核实工作。

2.指导辖区内行业管理机构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3.参与清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利用本部门对外窗口开展经济普查宣传。

)县财政局

1.核定、落实县乡两级经济普查专项经费预算及保障;对各级经济普查专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提供金融控股公司名录有关资料。

3.参与全县经济普查经费落实情况督导、检查工作;参与全县经济普查的资料开发研究工作。

十一)县人社局

1.负责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技工教育培训、技能培训、民办职业技能学校、教育辅助及其他职业技能培训单位名录以及社会保障、家政服务业等单位名录,协助开展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

2.配合做好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提供辖区内机动车维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汽车驾驶学校、驾驶员培训和营业性客货运输站(场)单位及个体户名录资料;提供水路运输、水路服务及港口装卸搬运等经营企业及个体户名录资料。提供从事道路运输、仓储、物流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名录资料。提供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名录资料。提供出租车管理名录资料及从事出租营运车辆的个体户名录资料和所有名录库资料核实工作。

2.参与经济普查数据评估和认定。对经普单位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3.参与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普查登记等阶段的督导、检查工作和资料开发应用工作。

十三)县商务局

1.负责提供辖区内仓储、贸易经济与代理、会展、服务外包、物流业单位名录和核实工作;负责提供辖区内内外贸企业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居民、商务服务业、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和二手车交易等法人单位、产活单位和个体户名录资料和核实工作;负责提供重点服务业及各类电商产业园、网络实体店、农村网店名录和核实工作。

2.协助县经普办进行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解决普查中遇到的问题。利用门面店电子广告屏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工作。抽调熟悉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做好有关单位的核实和认定工作。

3.参与经济普查行业数据的评估和认定。协调、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4.参与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普查登记等阶段的督导、检查工作和资料开发应用工作。

(十)县文广新局

1.负责提供网吧、美术品经营、出版物销售、包装装潢、广告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体育、娱乐健身、场馆租赁及其它娱乐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户的名录资料和核实工作。

2.参与经济普查数据评估和认定。对经普单位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3.参与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普查登记等阶段的督导、检查工作和资料开发应用工作。

(十)县卫计委

1.提供辖区内卫生、计生、保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名录;提供个体诊所及社区、村委会卫生计生服务单位名录。

2.协调乡镇卫计部门管辖单位协助开展单位清查工作,参与经济普查行业数据评估和认定工作。

3.参与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普查登记等阶段的督导、检查工作和资料开发应用工作。

(十)县教体局

1.负责提供辖区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特教学校、职业教育学校及其它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名录资料和核实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行业下级机构或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对行业经济普查数据进行评估和认定。

(十)县工信委

1.协助县经普办做好工业企业普查。抽调熟悉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做好有关单位的核实和认定工作。

2.参与经济普查行业数据的评估和认定。协调、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对部门管理的单位进行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对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3.参与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普查登记等阶段的督导、检查工作和资料开发应用工作。

十八)县住建局

1.负责提供辖区所有有资质建筑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装修业、建筑安装业、个体建筑队名录资料和核实工作。

2.指导各乡镇开展个体建筑业和农村建筑业普查登记工作。

3.参与经济普查建筑行业数据的评估和认定。协调、指导、监督相关部门行业进行行业内经济普查工作,对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4.参与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普查登记等阶段的督导、检查工作和资料开发应用工作。

(十)县税务局

1.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全部单位行政登记资料。

2.参与单位清查的组织实施工作,配合县经普办开展普查工作,协助查找单位。

二十)县工商质监

1.提供掌握的全部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行政登记资料和年报资料。

2.参与单位清查的组织实施工作,配合县经普办开展普查工作,协助查找单位。

3.参与清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利用本部门对外窗口开展普查宣传。

二十一)县旅发委

1.负责提供辖区范围内星级宾馆、旅行社、公园、农家乐、旅游景区单位名录资料和核实工作。

2.协助经普办负责行业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与认定工作。

(二十二)县国调队

1.贯彻落实卢政〔2018〕27号文件精神。

2.按普查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因机构改革变化或撤销的,由职能(业务)承接部门(单位)明确相应领导替补,报领导小组备案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行替补,报领导小组备案,不再另行发文。此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