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本级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之规定,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实际,经县政府依法审查,公告如下:
一、以下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卢氏县金融工作局)
卢氏县应急管理局
卢氏县城市管理局(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卢氏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卢氏县交通运输局
卢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卢氏县财政局(卢氏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卢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卢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卢氏县教育体育局
卢氏县林业局
卢氏县农业农村局
卢氏县商务局(卢氏县招商服务局)
卢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卢氏县自然资源局
卢氏县民政局
卢氏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卢氏县审计局
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卢氏县知识产权局)
卢氏县水利局
卢氏县司法局
卢氏县统计局
卢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卢氏县医疗保障局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卢氏县公安局
卢氏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卢氏县东明镇人民政府
卢氏县官道口镇人民政府
卢氏县杜关镇人民政府
卢氏县范里镇人民政府
卢氏县文峪乡人民政府
卢氏县横涧乡人民政府
卢氏县沙河乡人民政府
卢氏县潘河乡人民政府
卢氏县木桐乡人民政府
卢氏县徐家湾乡人民政府
卢氏县双龙湾镇人民政府
卢氏县五里川镇人民政府
卢氏县朱阳关镇人民政府
卢氏县汤河乡人民政府
卢氏县瓦窑沟乡人民政府
卢氏县双槐树乡人民政府
卢氏县官坡镇人民政府
卢氏县狮子坪乡人民政府
中共卢氏县委机要保密局(卢氏县国家保密局、卢氏县密码管理局)、卢氏县档案局(设在县委办)、卢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设在统战部)、卢氏县残疾人联合会、卢氏县消防救援大队行使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由上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县政府不再公布。
三、已公告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时,应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法定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四、该公告公布之日起,原2020年6月29日公布的《卢氏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第一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即公告〔2020〕第3号不再执行。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