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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6001-1702-2021-0051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卢氏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卢氏县财政局“证照分离”改革及精简审批事项承诺书、模板公开、申请人所需材料公开公示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1-09-22 16:25

卢氏县财政局“证照分离”改革及精简审批事项承诺书、模板公开、申请人所需材料公开公示

发布时间:2021-09-22 16:25 来源:卢氏县财政局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是从事代理政审批事项,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知晓行政审记账的中介机构,已在市场监督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现就申请代理记账行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电子版附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要求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

1. _____(业务负责人姓名)在本机构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且为该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条件(符合请打√)

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2. _____、_____、_____(所有专职人员姓名,可换行)在本机构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具备条件(符合请打√)

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

3.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关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违法情形。

四、按照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后续现场核查和监管。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若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中介机构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介机构执业许可,或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中介机构执业许可后财政部门现场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情形,将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直至被撤销中介机构执业许可,并主动交回证书。

 

附件:          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行政审批的告知

 

 

承诺人(机构负责人)签字:

承诺中介机构(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______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行政审批的告知

 

本机关是代理记账机构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条、第三条。

二、法定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中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2.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1.中介机构应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    县(区、市)财政局提交签章后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和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原件;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    县(区、市)财政局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同时在门户网站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3.    县(区、市)财政局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相关规定,对中介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告知承诺的证后核查事项

    县(区、市)财政局在开展现场核查时,中介机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专职从业人员的认定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退休人员应出示退休证及其他相关认定材料)等;

2.业务负责人的认定材料: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认定材料(包括原单位出具的工作履历、或原单位劳动合同、原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等);

3.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1.    县(区、市)财政局现场核查发现中介机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布。被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中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中介机构发生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中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___县(区、市)财政局记入其信用档案,该中介机构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