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洛源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公告
卢氏县洛源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国务院关于加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国发(2014) 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文件规定,严禁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变相融资,新增政府债务。为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要大力推动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进行市场化改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己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责权利关系,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卢氏县洛源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行。非银监会政府融资平台名单内企业,没有承担任何地方政府债务,并承诺今后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
特此公告。
卢氏县洛源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