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限放时间
2025年1月22日(腊月二十三)12时至2025年2月12日(正月十五)24时。
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
(一)主城区禁放区域:县城洛河南岸原G209以北,三淅高速卢氏收费站引线以东,G209石龙头段以西,北坡以南合围区域。
(二)其他禁放区域:
1.重要军事设施和加油站、加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2.文物保护单位和输变电设施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
3.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疗养院、水生态等公共场所;
4.车站、街道、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5.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广场、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
6.庄子洛河大桥、岗台洛河大桥、迎宾洛河大桥、南寺洛河大桥、石龙头洛河大桥5座横跨洛河桥梁;
7.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
8.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100米以内。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
10.县政府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放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依照相关规定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1.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2.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3.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4.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的禁止行为
1.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2.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3.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4.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5.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6.通过邮寄、快递、物流等方式运送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责任规定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履行好相应职责。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供销部门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管理;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林业、教育、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法规政策和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领域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在允许燃放区域内的居民小区应划定燃放安全区域,由乡镇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组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配备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部门管理不力的依规追究责任。
本通告于2025年2月13日(正月十六)0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