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卢氏县旭鑫商贸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关于注销卢氏县旭鑫商贸有限公司
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卢氏县旭鑫商贸有限公司现已拆除,我局依法对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从即日起,被注销的排污许可证停止使用(具体注销信息见附件)。
特此公告
2023年9月18日
附件
序 号 | 企业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注销原因 |
1 | 卢氏县旭鑫商贸有限公司 | 91411224MA44TH0A43001U
| 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关于注销卢氏县旭鑫商贸有限公司%0A排污许可证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