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卢氏县五里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关于注销卢氏县五里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我局依法对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从即日起,被注销的排污许可证停止使用(具体注销信息见附件)。
特此公告
2024年3月15日
附件
序 号 | 企业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注销原因 |
1 | 卢氏县五里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91411224745797392K001U
|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