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部门预算公开 > 文章详情

卢氏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10 23:27 来源:卢氏县政府

卢氏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发201622号)和《河南省开展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201835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应按照统筹使用、归口管理、精准投放、提高效益的原则,构建覆盖筹资方式及使用范围、预算管理、职责分工、操作程序、监管措施、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全过程的资金管理机制。

 

第二章    筹资方式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筹资方式是指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资金17类、省级财政安排财政涉农资金13类、市县财政安排的用于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方面的资金。对纳入整合范围资金,相关部门不得干扰统筹整合使用,不得限制整合资金用途。

第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围绕“五个一批”脱贫路径,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安排使用资金,统筹用于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项目,同时,在满足全县全部贫困村达到退出标准的前提下,可安排适当规模整合资金用于贫困发生率高于3%或贫困人口超过30人的非贫困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得用于脱贫攻坚以外的支出。

 

  1.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债券资金、社会捐赠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上级提前下达资金要全部编入年初预算;执行中,收到上级新增补助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预算;收到债券资金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县扶贫、财政部门要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储备和评审论证,年初预算安排的相关扶贫专项资金原则上要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可执行性。

      攻坚期内,县财政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安排的项目实施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要及时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四章    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负责梳理汇总纳入整合范围的财政资金,会同县扶贫等部门对整合资金进行分配,及时足额下达项目所需资金,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同时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要求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审核办理资金拨付业务。

  县扶贫部门负责项目规划和项目库的建设,收集项目规划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资金申请、设计、招标、实施、检查、申请验收和公告公示等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评审论证、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1、农村公路项目,县交通局为项目主管部门。

2、人畜饮水和灌溉设施、河道治理等涉水项目,水利局为项目主管部门。

3、危房改造、除水电路外的基础设施项目,住建局为项目主管部门。

4、光伏扶贫项目,扶贫办为项目主管部门。

5、产业扶贫项目,农牧局、林业局为项目主管部门。

6、金融扶贫项目,金融办、扶贫办为项目主管部门。

7、旅游扶贫项目,旅发委为项目主管部门。

8其他项目,扶贫办等为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  对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目主管部门自身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承担资金申请、设计、招标、实施、检查、验收和公告公示等工作;县发展改革委承担评审论证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将项目委托乡(镇)组织实施,但职责分工不再转移。

 

第五章    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收到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后,及时汇总,并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围绕加快推进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目标,早着手、早安排,根据脱贫攻坚规划、项目库及《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确定建设项目,并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申请资金。

第十  财政部门收到项目资金申请,结合当年统筹整合资金总量,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同书组织施工,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在规定时间节点前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

第十  项目施工单位依据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卢氏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报账凭据,对工程建设类、政府采购类项目,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直接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对补助类资金要通过财政“一卡通”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十  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要严格落实责任,明确各环节业务办理时限、办结标准。

第十  完善“事前预算评审、事中加强监督、事后决算审计”的工作机制,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财政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跟踪问效;

第十  县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扶贫资金,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并监督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严格落实卢氏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确保扶贫资金项目阳光化管理运行。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资金投入、资金监管、项目实施、项目管理、支付进度、使用成效等方面。

第二十  依据省绩效考评的有关要求,县扶贫办、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涉农整合资金绩效考评工作,争取在省年度绩效考评中位居前列。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1、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仍限定具体用途,影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2、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3、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4、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5、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验收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二)发生以下事项的,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

1、扶贫对象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2、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的;

3、未按规定下达项目入库批复或变更项目入库批复,影响扶贫资金分配下达的;

4、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

5、未按规定做好涉农整合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三)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

1、未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扶贫资金的;

2、未按规定对资金进行公告公示的

3、未按规定及时下达预算指标的;

4、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四)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

1、虚报项目套取、骗取扶贫资金的;

2、未及时报送扶贫项目,影响全县扶贫项目库建设的;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或项目资金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4、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釆购和招投标的;

5、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

6、挪用扶贫资金的;

7、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8、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补助对象

9、不及时组织验收或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10、组织实施不力、项目未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审核并提供报账资料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扶贫资金滞留延压的;

11、需要公示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不符合要求;

12、未落实或未实施财政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的;

第二十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卢氏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试行后,以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卢氏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卢脱贫{2019}18号}(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