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备案
房屋序号:
卢氏县保障性住房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卢氏县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序号:
出租方(甲方):卢氏县房地产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张江龙
地 址:卢氏县西大街
联系电话:0398-7872455
邮政编码:472200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共同居住人:
1、姓名: 身份证号: 与乙方关系
2、姓名: 身份证号: 与乙方关系
3、姓名: 身份证号: 与乙方关系
4、姓名: 身份证号: 与乙方关系
为明确保障性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设施、设备情况
1、甲方将位于 小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号楼 单元 层 号保障性住房一套租赁给乙方使用。
2、该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套型为 (□二室一厅、□一室一厅)。
3、该房屋现有设施、设备及装修情况详见《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限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经卢氏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符合配租条件的乙方及乙方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租赁期届满前乙方需续租的,应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经卢氏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签订续租合同。
第三条 房屋履约保证金
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履约保证金 整,作用为:
拖欠租金、公共设施维护费、垃圾卫生费及水电费的。
2.乙方擅自将保障性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3、对房屋空置6个月以上的。
4、损坏房屋配备设施(门窗、洁具及灯具等)的。
5、私搭乱建、在户外、楼梯、楼顶等公共场所立灶做饭、堆放杂物,占用公共过道,侵占公共空间或场地的。
6、违规装修改造、破坏房屋结构,造成不安全因素的。
7、破坏楼顶造面、避雷等设施的。
8、从窗户内向室外扔杂物和倒污水等不文明行为的。
9、其它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行为。
发现以上行为,取消其租住资格,不予退还保证金和剩余租金,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 房屋租金标准、租金及支付方式
1、配租廉租住房家庭住房保障面积内按1元/平方米.月计取,保障面积外按2元/平方米.月计取,对审核发现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在腾空期限内一律按照8/平方米.月标准收费。
2、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①电梯房三层至十一层按5.5元/平方米•月;一层、二层5元/平方米•月。
②多层一层4.5元/平方米•月;二层、三层、四层、五层5元/平方米•月;六层4元/平方米•月。
③一高地下室公共租赁住房按4元/平方米•月。
3、乙方目前属于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在目前家庭成员及保障条件下,保障面积内 按 元/平方米.月计取,保障面积外按 元/平方米.月计取,房屋楼层调节系数为 ,月租金计人民币 元,年租金合计人民币 元。
4、计租面积为建筑面积。
5、租金按年支付,乙方应于每租赁年度第一个月结束前向甲方缴纳租金。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年租金总额1‰的违约金。乙方欠租超过6个月,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采取必要措施追缴拖欠租金和违约金。
6、合同签订不足半个月退租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退租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满一个月后退租的,租金按照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7、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标准时按届时的租金文件规定执行,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租金,不再另行签订补充条款。
第五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支付
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支付水、电、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宽带、垃圾清运、小区管理等费用。如有拖欠,甲方可直接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划扣或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条 房屋使用及修缮
1、房屋使用
(1)甲方确保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正常使用,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
(2)乙方不得自行装修或拆改房屋,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乙方自行装修、拆改房屋、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恢复原状并赔偿实际损失。
2、房屋修缮
甲方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对甲方实施的室内及相邻区域的维修工作,乙方应予配合。
第七条 乙方义务
1、因政策需要调整乙方承租房屋位置时,乙方无条件服从调整。
2、在租赁合同期内,乙方家庭成员户籍、婚姻、收入、社会身份(企业股东、企事业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财产(住房、车辆等)、状况等条件发生变化,乙方应按照住房保障管理规定及时向卢氏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变更,相关事宜按照卢氏县住房保障相关现行有效政策规定处理。否则,甲方按相关政策规定报变更或者取消乙方住房保障资格。
3、乙方应按规定及时、自觉参加年度复核,经卢氏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在核定期限内按有关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保障住房。否则,甲方按相关政策规定变更或者取消乙方住房保障资格。
4、为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合理、有效使用,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住户的有关资料,乙方应予以配合。
5、乙方应严格遵守小区管理规定,小区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服从小区管理部门的管理,服从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的管理。
6、本合同约定的由乙方承担的义务由其他共同居住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关于租金、水电费等金钱的支付、赔偿等由共同居住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的。
(2)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的。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有转租转借行为的,乙方应向甲方返还转租转借期间的所有收益。对有关情况,甲方有权向乙方户籍所在街道、相关政府部门及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通报,并将有关情况记入乙方不良诚信纪录。情节严重的,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乙方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申请条件,被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保障资格的;
(2)乙方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保障性住房的;
(3)乙方拒不配合甲方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住户的有关资料的;
(4)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5)乙方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方的记录为准);
(6)乙方死亡、失踪、出国定居等未实际居住的;
(7)乙方擅自将保障性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8)乙方擅自调换住房的;
(9)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10)乙方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11)乙方存在违反保障性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3、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4、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5、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保障性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据实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第九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保障性住房遇拆除或改造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房屋因政府需要另作他用时,双方均应服从。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房屋退还
1、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10日内腾空该房屋。
2、乙方在腾退房屋前应先通知甲方验房。甲方应在收到预约验房通知后的5日内与乙方共同验房。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在验房结束后的5日内,结清租赁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并凭租赁合同、水电等相关费用的结清凭据、本人身份证等到指定地点办理退房手续。
4、乙方在腾退房屋时,应当拆除房屋内的装饰物。因拆除造成房屋损毁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房屋腾退后未移除或拆除的房屋内物品,视为遗弃物,甲方有权处理。
5、退房由双方现场清点并在房屋交接手续上签字,房屋交接手续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凡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视为继续占有房屋,房租计算至乙方履行完毕退房手续为止。
6、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空退还房屋的,甲方有权单方收回保障性住房。乙方在房屋内的物品,甲方可直接进行清点、腾空,将物品保存在合适地点,经过60日乙方不领取的,甲方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所得款项用于支付保管费、处置费、房屋租金、相关损失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双方约定:乙方所承租的房屋所在地址为甲方送达各种通知、文件等的地址。甲方按该地址可采取张贴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采用张贴方式送达的,张贴视为送达;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自乙方签收或拒收之日视为送达。
2、乙方承诺:本合同中填写的名称、联系方式、证件信息准确无误。如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甲方代表: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