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校名如需变更,如何申请?
问: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校名如需变更,如何申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中,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变更。具体内容如下: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民办学校如需要变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由举办者提交变更申请,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乡镇民办学校申请需经乡镇中心小学签字盖章;2.幼儿园财务清算报告;3.幼儿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变更的会议纪要。以上材料报送教体局职业与社会教育股,职业与社会教育股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