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卢氏县民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三办文〔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卢氏县民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统筹城乡低保制度,增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服务保障能力;加快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残疾人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与保障政策。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第四条 卢氏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民政事业发展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县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划界限、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县村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管理和地名管理服务工作。
(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拟订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县本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卢氏县行政区划图。
第五条 卢氏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党群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信息化、新闻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县民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民政科技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规划财务股。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和省、市、县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股。拟订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承担县本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四)社会救助股。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中央和省、市、县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五)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开展村务公开;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县村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县界勘定、管理工作,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地名管理服务工作。
(六)社会事务股。拟订全县婚姻、殡葬、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儿童收养管理政策;推进全县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儿童收养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跨乡镇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承担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承担婚姻登记工作。
(七)老龄福利股。拟订全县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残疾人社会福利相关工作;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八)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股。拟订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承担慈善信托相关职责;按照管理权限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第六条 卢氏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七条 卢氏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