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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19-04-03 11:47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卢氏县医疗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三办文〔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卢氏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第四条  卢氏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医保筹资和报销调整机制,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复合型支付方式;拟订县级医疗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全县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编制全县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三)贯彻执行省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落实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贯彻执行省市制定的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组织拟订支付标准,健全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实施上级制定的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贯彻执行省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省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拟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构建医保智能监管平台,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省市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卢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在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社会保险服务平台建设,社会保障卡制发、管理、应用和服务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提高经办服务效率。

第五条 卢氏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人事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调研、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纪检宣传新闻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外及内部股室的协调沟通等事务;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和政务服务工作;承担医疗保障系统统计工作。

(二)待遇保障股(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股、异地就医管理股)。贯彻执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生育保险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落实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统筹推进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贯彻执行上级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病管理办法和支付标准;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负责监督检查医疗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探索拟订适合我县特点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管理办法,执行省市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三)医药管理股。贯彻执行省市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健全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实施上级制定的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拟订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认定、考核、奖惩管理制度,负责建立维护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库;贯彻执行省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拟订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组织监督实施,做好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四)基金监管股(规划财务和法规股)。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全县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定期对基金收支进行分析、预测;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支付方式;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医保基金审计等相关工作;承担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拟定全县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起草有关医疗保障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五)稽查稽核股。负责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管理、复查和年审;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并开展监督检查;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对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存在的违规违约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违规资金和违约金的认定和处理提出意见;负责处理社会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等工作。

第六条 卢氏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七条 卢氏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4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