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三办文〔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强化城市设计工作,推进城市人为特征和自然生态景观融合,塑造城市特色形象和精神气质,保护城市历史风貌。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住房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县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宣传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研究全县住房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县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县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县房地产市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县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拟订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县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市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消防监管工作。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规范全县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县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工作。拟订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全县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拟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有关制度、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指导建筑设计创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
(七)负责建立全县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的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讯设施)建设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拟订全县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监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实施工程建设统一定额。
(八)指导全县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城市建设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县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城市建设,负责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指导城市综合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工作。监督全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承担全县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燃气、热力、排污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修和养护工作。承担县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监管工作。承担县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全县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十)负责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和制度,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一)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燃气与天然气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城市门站以外的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如下: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管道安全运行;协调处理全县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宣传、贯彻有关管道建设和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城镇燃气管道除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工作,按照授权和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县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国资、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2.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审批、监督检查涉及人民防空防护内容的地下空间工程,对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予以处罚,督促整改。
3.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拟订房屋交易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房屋产权登记确权工作,负责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查询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和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重点工作调研和督查督办,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研究;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统战、精神文明建设、工青妇等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及职工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执业资格注册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有关政策,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协调并负责统一办理本部门全部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信息数据管理、共享工作;指导本系统政务服务及政务服务信息数据管理、共享工作;承担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理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督办建设行业、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违章行为查处工作;负责局系统综合信访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处理各类综合信访案件,督促化解措施落实,建立规范台账档案等。
(二)计划财务股。组织协调房地产行业、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计划的编制工作;组织编制行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立项的审查工作;组织制定和贯彻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制度;归口管理行业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组织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建筑市场监管股(挂县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贯彻落实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含建筑装修装饰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监理企业资质;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市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拟订全县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开展城市设计、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指导建筑设计创作;拟订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有关制度、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监督全县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专项审查工作;承担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监督检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
(四)科技与标准股。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科技发展规划,拟订建设科技、墙体材料革新、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重点科技项目研发及成果推广应用,指导对外科技合作项目实施及引进项目创新工作;组织研究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体系;指导全县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和推广应用;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讯设施)建设标准;监督实施全县工程建设定额;拟订全县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工程造价企业资质。负责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
(五)住房保障股。负责全县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住房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住房保障发展方向,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编制全县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各类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住房保障项目审查,监督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指导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后期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县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房地产市场监管股。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县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县房地产信息系统;负责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备案工作;承担商品房预售许可及现售备案工作,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承担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及房屋抵押合同备案工作;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并组织推进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县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对全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城市建设股(卢氏县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城市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县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县城市建设;负责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全县城市综合管廊、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指导城市综合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工作;监督实施全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规范和质量评价体系;参与拟订全县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行业审查工作;监督全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承担全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承担县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监管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市政公用事业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燃气、热力、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修和养护工作;拟订全县市政公用行业管理和服务标准规范、质量评价体系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作。承担卢氏县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贯彻落实;制定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负责对县国有土地上因国防、外交、能源、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界定;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拟订、论证、公告、征求意见和组织召开听证会等工作,负责房屋征收的社会风险评估;负责组织开展房屋征收的补偿工作;组织委托并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指导并组织全县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九)村镇建设股。拟订全县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村庄建设;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利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村镇迁建、重建工作。
(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消防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企业资质。
第六条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
第七条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