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卢氏县自然资源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三办文〔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卢氏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 卢氏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订城乡规划方面相关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各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具体承担全县城乡规划管理职责。负责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实施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规划、工程规划审批及批后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县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八)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管理地质灾害相关资质。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管理,调处矿业权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相关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矿产资源政策,拟订全县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指导地质资料管理。
(十四)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五)推动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与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合作。
(十六)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或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对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农业农村局的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
2.与县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3.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房屋产权登记确权工作,负责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查询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拟订房屋交易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
4.与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卢氏县行政区划图。
第五条 卢氏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统计、安全保密、档案、史志年鉴以及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负责协调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议案、提案、建议答复等方面的工作。对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批示和局党组、局长办公会研究安排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负责督促推进全县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责任制落实;监测分析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态势;建立完善县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协调工作机制;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协调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研究分析、综合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中相关重大技术问题。
(二)政策法规与执法监察股(信访股)。负责组织调研和拟订城乡规划方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推进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法治建设,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应诉和公益诉讼有关工作;负责县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事项和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和12336热线工作;负责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开展执法稽查和业务培训;落实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工作部署,配合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督察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对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为来信来访群众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交办、转送及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科技股(测绘地理信息股)。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县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全县土地、矿产、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计划。贯彻落实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科研项目;承担科技成果管理及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规范和监管全县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贯彻执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贯彻执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负责实施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五)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股。完善和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组织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组织拟订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市场交易规则并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对自然资源交易平台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政府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和公示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完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六)国土空间规划股。拟订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及成果管理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县重大专项规划。负责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和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承担组织编制全县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
(七)城乡规划股。负责城市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及“城中村”改造规划工作;负责城市“绿线”“黄线”“紫线”“蓝线”的划定工作。负责全县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负责全县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建筑工程的规划许可工作,负责临时性建筑物、建筑工程外装修、城市夜景灯光照明、户外广告设施、城市雕塑和小品等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市政交通工程、地上和地下管线工程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许可;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项目的验线及核实工作;参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管线工程的专项规划编制,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城市规划,拟订国有出让用地和划拨土地用地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八)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耕地保护监督股)。拟订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管理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工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九)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及拟订工作,组织拟订实施县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建设用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地质勘查与资源保护监督股(矿业权管理股)。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和地质工作,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全县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编制全县地质灾害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配合管理地质灾害相关资质;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实施国家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标准、规程和规范。拟订全县矿产资源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指导全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拟订全县矿业权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全县矿业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矿业权的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工作。
(十一)财务与审计股。承担全县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内部审计相关工作。
(十二)人事与政务服务股。承担机关、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有关政策,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协调并负责统一办理本部门全部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信息数据管理、共享工作。指导本系统政务服务及政务服务信息数据管理、共享工作。
第六条 卢氏县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督察1名,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
第七条 卢氏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