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制度
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制度
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灾情会商机制。不同渠道信息、数据不一致时,及时组织应急、交通、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电力等相关部门开展实时、专题、重大灾情会商,实现部门联动,信息共享,互通有无,比对核实灾情信息,确保数据准确、口径一致。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自然灾害灾情统计和会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分管领导必须抓紧抓实,联络员必须熟悉业务。
(二)各部门要加强业务交流互动,发挥各自业务优势,促进各部门灾情信息共享。逐级建立有效的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制度,全面核实核定灾害损失,确保灾情及时、准确上报。
(三)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提前做好会商准备,确定需要通报的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对会商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要迅速布置,抓紧办理,尽快完成,并及时反馈至镇应急办。
(四)灾情信息数据的核定和上报以会商结果为准,会商决议一旦形成,由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发布,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