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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

发布时间:2023-05-10 14:45 来源:卢氏县应急管理局 作者:

 

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

     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实行以下标准:

一、自然灾害救助(6类)及救助对象指的是: 

(1)紧急转移安置救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解决受灾困难人员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2)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自然灾害房屋倒塌或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

(3)旱灾临时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解决口粮、饮水和衣被等临时基本生活困难。

(4)冬令春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人员解决当年冬季、次年春季期间口粮、衣被和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5)倒塌、损坏农房恢复重建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的农村居民重建因灾倒塌的基本农房,维修因灾造成损坏的农房。

(6)遇难人员亲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亲属发放抚慰金。

二、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

开展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时,按“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基本原则,遵循“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明确救助程序,科学精准实施救助。

(1)开展灾害应急救助时,出现灾情的村(居)委会应当及时确定辖区需救助人员,报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应急管理局审批,最后由属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妥善组织应急救助。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将应急救助对象、应急救助款物使用情况等重要救助信息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并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部门。

(2)遇突发自然灾害,需紧急开展人员救助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先行建立救助台账,开展救助,全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待灾情稳定后再履行和完善救助台账。

(3)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民房恢复重建救助、遇难人员亲属抚慰等非紧急状态下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时,各乡镇、街道应当会同县级应急部门按照灾害救助项目,组织受灾对象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救助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受灾需救助对象。村(居)委会要及时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对救助申请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辖区范围进行公示。经评议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应急部门审批,最终确定救助对象组织开展救助。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将各项救助款物使用情况等重要救助信息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并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三、救助标准及时限

灾害应急救助,按照人均300元的标准帮助紧急转移安置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过渡期生活救助,按照受灾地区过渡性生活救助人口数和生活救助标准。其中:国家启动三级或四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向“因灾房屋倒塌或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国家启动一级或二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按照受灾地区转移安置人口数向“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过渡性生活救助。

旱灾临时生活救助,对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按照人均60元标准安排补助资金。

冬令春荒困难救助,对冬令、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人均13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因灾倒房户户均补助2万元,损房户户均补助2000元。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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