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按照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告知书适用于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许可,未选择告知承诺制的仍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有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二)《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三)《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一条;
(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五)《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
(六)《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
(八)《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
(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30号);
(十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权限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5号);
(十二) (地方有关法规,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许可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提交材料
1.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书;
2.承诺书。
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
五、承诺事项
申请人应承诺符合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有关规定条件,提交有关材料,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六、监管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后,将通过现场核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执法检查、年度报告公示等方式对承诺情况进行核查,也可利用河南政务服务网、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等实施在线核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根据《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七、法律责任
(一)在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后,通过核查或者日常监管等方式,对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给予撤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等处罚。
(二)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未履行全部承诺、虚假承诺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对申请人以后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许可机关(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