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城市管理局(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1.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卢氏县城市管理局(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卢氏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卢氏县城市管理局(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3.行政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卢氏县城市管理局(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两年内,有权向卢氏县城市管理局(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提出的时效,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