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法机关查处时违法行为已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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