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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且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6 18:33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且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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