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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6 18:35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执法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处罚标准:警告。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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