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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6 18:40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 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 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 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 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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