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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6 18:45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处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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