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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6 18:47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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