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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6 19:0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3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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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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