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的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的处罚
执法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改正上述行为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改正上述行为或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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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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