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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6 19:08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处罚

执法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改正上述行为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改正上述行为或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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