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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6 19:14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

执法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改正上述行为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改正上述行为或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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