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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6 19:15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 3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 3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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