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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6 19:26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 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 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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