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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6 19:29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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