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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6 19:3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

执法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 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查处时招标活动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查处时招标活动已实施,但设计工作未实施。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查处时设计工作已实施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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