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
执法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 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查处时招标活动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查处时招标活动已实施,但设计工作未实施。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查处时设计工作已实施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