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规定
执法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 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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