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且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且尚未构成犯罪
执法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 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严重的,取消其 1年至 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 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6‰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6%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 6‰以上 8‰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6%以上 8%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 8‰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8%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1年至 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 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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