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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6 19:45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执法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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