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执法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无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