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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6 19:46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执法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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