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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6 19:55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

执法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 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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