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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08:13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

执法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加以查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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