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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08:3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

执法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对房屋权利人没造成损害 后果的。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但对房屋权利人造成一定损 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以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没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 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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