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执法依据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1次的。处罚标准: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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