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执法依据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但情节尚不严重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5%以上 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3.5%以上 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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